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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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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拆迁证需要法定材料,否则没有主体

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明确拆迁管理部门管理职权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中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政府组成部门各不相同,大多数地方设有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或与房产管理部门合作办公,或挂靠在建设厅、局、委,配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在拆迁行为中,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来从事房地产管理和调控。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第一,拆迁许可,即通过核发拆迁许可证来决定对拆迁入的拆迁行为是否许可。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拆迁管理部门要对申请条件、立项、规划、土地以及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才能合理合法地进行行政管理。在一定条件下还需要进行听证。

第二,行政裁决。在拆迁入和被拆迁入就补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行政机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行使行政权力,来对拆迁补偿这种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并且行政裁决首先适用。若不成,才能提请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行政处罚。当拆迁入在拆迁过程中行为违法时,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力或者有义务对拆迁入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通过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手段行使处弱权。
    
第四,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