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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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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夫妇告儿子索动迁费 ,法院判决儿子一家返还

【案情回顾】

年近90岁的梅老伯与88岁的金阿婆夫妇在松江区某村生活了大半辈子。他们育有一子两女,现在儿女都已成家,且经济条件不错。梅老伯夫妇随儿子一家居住在老房子中。1984年,梅老伯和儿子梅先生在拆除老屋的基础上建造了一幢新房子。一家5口居住于此尽享天伦之乐,和和睦睦。2008年7月,因建设需要,梅老伯所居住的房屋需动迁,无房可住的老两口在儿子一家的张罗下住进了镇里的敬老院。但不久梅老伯就从乡亲口中得知,自己的老房子获得了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款总计95万余元(包括80岁老人补偿款4万元)。另享有购买180余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若不购买可获得每平方米1500元的补偿,计27万余元,两项合计122万余元。梅老伯没料到,儿子只给了高龄父母4万元老人补偿款。明明动迁款有95万元,为何只给4万元?梅老伯夫妇见儿子如此吝啬气不打一处来。他们认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补偿款应属他们与儿子、媳妇和孙子共有。他们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现在敬老院生活,提出放弃安置房的购买权,但应得的动迁补偿款应分文不少。

在多次向儿子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梅老伯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一家告上法院,成为罕见的高龄原告。梅老伯夫妇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一家偿付房屋的应得部分动迁补偿款34万余元。儿子一家告诉法院,该房屋在1984年初建筑时主要由他们出资。房屋拆迁后父母已安置在敬老院,他们已为老父母垫付了一年的护理费和伙食费2万余元,以后还将照料,所以不同意返还拆迁补偿款。

【法院判决】   

松江法院审理后得知,1990年,当地土地管理局确认梅老伯夫妇和梅先生一家3口为该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因此,法官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梅老伯夫妇和儿子一家3口,安置房的购买权应当由5人共享。法院认为,两位老人应获得五分之二的动迁补偿款,即39万余元。考虑到儿子已将80岁老人补偿4万元给了父母,再扣除儿子为老人垫付的护理费、伙食费2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儿子一家返还原告梅老伯和金阿婆拆迁补偿款33.2万余元。

【律师说法】

此类拆迁款分割案子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该类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莫过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即安置对象是原告要完成的主要举证任务。

需要提醒的是老人通常是房屋权属凭证上的登记人,也是拆迁协议中的签署人,因为年龄和身体因素,很多老人会将拆迁事宜委托给自己的子女办理,而一旦发生子女领款后侵占拆迁款的事情,老人们又不得不与自己的孩子对簿公堂。所以老人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应尽量不要交出家中大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