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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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一年就离,分割动迁款起争议

年逾50岁的王先生最近有些郁闷,他在去年和杜女士的再婚如今看来是失败的。这场婚姻在王先生看来,一开始就和动迁利益捆绑在一起,当杜女士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后,王先生就发现杜女士和他逐渐疏远,甚至不再和他见面。最终,王先生将杜女士告至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得40万元动迁款。

王先生和杜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先生与前妻所生一女随他共同生活,而杜女士与前夫所生一女随杜共同生活,双方的女儿均已成年。

王先生和杜女士生活在一起后,一开始的感情还可以。之后,双方为房屋动迁费问题意见不一,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王先生诉称: “因杜女士称她的住房要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我们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将我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该地址。”

结婚后,王先生得知杜女士因动迁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杜女士不再与王先生见面。王先生认为,杜女士的行为对他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得110万元动迁款中的40万元,并要求离婚。

“动迁房屋是我父母的私房,动迁时我和王先生两人分得动迁款55万元。”身为被告的杜女士在法庭上称: “我们的婚姻持续时间短,我同意给付王先生和他的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审理中,王先生与杜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王先生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坚持要求分得40万元,杜女士只同意给2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该案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据此判决准予王先生与杜女士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