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18521091961

儿媳告婆婆,争得动迁款

【案情简介】

晓玲和晓威,于2008年9月下旬登记结婚后随晓威的家人同住。2009年9月下旬,婆婆与动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婆婆共获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145.87万余元。之后晓玲得知,除了动迁款以外还有一次性补助款项47.12万余元,总计为193万元。晓玲与丈夫晓威关系不睦,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晓玲的离婚诉讼请求。2010年10月末,晓玲起诉婆婆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得动迁安置费中属她名下的动迁款。据此法院将该房屋同属动迁安置人,均列位被告参加诉讼。法庭上,晓玲要求婆婆支付给她与丈夫以及因怀孕因素所得的动迁安置款共计96万元。婆婆及晓威等人辩称,晓玲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三年后才登记结婚,不符合动迁安置所规定的同住人范畴。此外,晓玲在该房屋内没有户口,且在他处已有居所,不属于动迁安置对象,晓玲无权主张动迁安置补偿款。

审理中,法院派员从动迁单位调取动拆迁资料,发现其中既包括了晓玲也包括了晓玲怀孕计入 (未出生)1人的事实。动迁单位考虑到该户在自行购房中有困难,除动迁协议安置款项145.87万余元外,另又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47.12万余元,发放费用共计193万元,已由婆婆领取。

【法院判决】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晓玲的户籍未迁入涉案动迁房屋,但在动迁中已被动迁单位核定为被安置对象,同时对晓玲怀孕情况也一并予以了安置考虑。基于动迁单位已经实际给予了晓玲动迁份额,婆婆应给付儿媳晓玲动迁安置款。尽管晓玲与晓威婚姻关系尚属存续期间,而晓玲要求与晓威分割动迁安置份额诉请并无不妥。婆婆与晓威一再申辩已将动迁安置款项给付了晓玲,但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晓玲曾与其父被动迁共同安置过房屋,且又与其母因房屋动迁获得了货币安置补偿,涉案所得动迁款项应适当减少。涉及动迁时晓玲已怀有身孕,动迁单位对怀孕事实也核入动迁人口并进行安置,该部分费用应归晓玲和晓威共有。

【律师说法】

在此类案件中,核定哪些人是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经常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人应该不再作为安置对象,结婚年限未到政策规定户口也未迁入的配偶也不作为安置对象,但在实际生活中,拆迁公司在认定的时候并不严格根据这些规定,还是会将有上述情况的人列入安置对象的名单。而法院通常会以动迁公司的拆迁安置协议上载明的内容来认定安置人口,这些情况仅作为最终确定金额大小的一个只有裁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