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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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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动迁款“忘了”前女婿

“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这里说的是陈松和陈涛两个长辈,在不经过财物所有人即前女婿秦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小辈的钱 “吃”掉的事情。后被秦先生携女秦炎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把“吃”进的钱款 “吐”出来。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陈松和陈涛连带返还秦先生和秦炎拆迁补偿款各3万元。

1993年6月,秦先生和陈小姐登记结婚。不久,秦先生把户口迁进了陈小姐奶奶顾老太承租的公房内。由于房屋只是一室户,秦先生夫妻在外租房。 2000年秦先生夫妻有了女儿秦炎,其户口也入在顾老太的公房内。之后,小夫妻的关系日渐淡漠直至离婚。约定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当年顾老太的承租公房内有4个户口,即顾老太、秦先生、陈小姐和秦炎。

接下来的故事,都是因为公房要拆迁所引起的。 2004年10月,顾老太获得拆迁补偿款16万元。 2006年,顾老太去世。这笔拆迁补偿费实际由顾老太的大女儿陈松和儿子陈涛实际控制。陈涛也就是陈小姐的父亲,即秦先生的前岳父。顾老太死后,陈松动用拆迁补偿款中的5万元支付了顾老太后事的费用。 2006年8月召开了家庭会议,对剩余的11万元进行了分割:陈松分得4万元、陈涛分得3万元、陈小姐分得3万元,在外地工作的、顾老太的小儿子陈石分得1万元。秦先生及女儿秦炎没有拿到一分钱。

3年后,秦先生获悉拆迁补偿款已被分割,认为拆迁补偿款按规定应由同住人平均分配。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他携女儿秦炎将陈松、陈涛和前妻陈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支付自己和女儿各4万元。在诉讼中,秦先生认为陈石居住地路途遥远不方便诉讼且分到的钱款不多,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陈涛辩称,秦先生与陈小姐婚后是租房生活,从未在公房内居住,故秦先生不属同住人。陈小姐辩称,与秦先生登记结婚后,将户口从各自的父母处迁至顾老太承租的公房,目的是为今后能分房。秦先生离婚后是没有权利居住在公房的,其户口不迁走不等于就是公房的同住人。总之, 3被告均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秦先生基于与陈小姐的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顾老太承租的公房长达10年之久,公房承租人顾老太在拆迁前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顾老太确认秦先生是同住人。秦炎出生后户口跟随父母报在拆迁公房内,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应属于同住人。现秦先生、秦炎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拆迁补偿款应当由承租人顾老太以及公房同住人秦先生、陈小姐和秦炎之间合理分配。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拆迁公房的来源、实际使用情况、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可适当多分的规定。即顾老太应相应多得。

法院同时认为,分割协议书中写明陈小姐负责处理秦先生拆迁补偿问题,可见三被告是明知秦先生享有拆迁权益的。在未征得秦先生与秦炎同意的情况下, 3被告擅自处理拆迁补偿款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属于秦先生、秦炎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被陈松和陈涛分别侵占,故应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陈松和陈涛连带返还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