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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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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哥哥多分一份动迁款,反遭哥哥起诉伤了心

妹妹将母亲的户口迁入了丈夫的动迁房中,本是想多分一份征收补偿款用来帮助不争气的哥哥,却没想到此举引发了两个家庭的内部矛盾,并且最终闹到法院。日前,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妹妹虽是赢了官司,却伤了心。

2008年,魏文听说自己和丈夫小项居住的公房即将动迁,为了能够帮助平日里游手好闲、还没成家的哥哥魏武,遂在与丈夫商量之后瞒着婆婆,将自己母亲袁女士的户口迁进了自己居住的公房之内。希望能在将来的动迁中多分得一份,留给自己的哥哥。然而人算不如天算, 2012年公房动迁时,魏文一家既没有被认定为是居住困难户,动迁政策也变成 “数砖头”,不再 “数人头”。这样,魏文并没有从动迁中多分得属于母亲的那一份。

因为没分到征收补偿款,认为是妹妹、妹夫贪钱,吞了自己那一份的哥哥魏武便以母亲袁女士的名义将妹妹一家人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不相让。哥哥诉称,母亲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理应分得安置补偿款。

妹妹则辩称,被动迁的房子是自己丈夫承租的老公房,当时将母亲的户口迁进来本来是为了多分得一份动迁款让给哥哥,现在既然没有多分,哥哥自然也无权要求分割动迁款;这次瞒着婆婆将母亲户口迁入,本来是想做好人,现在因为钱的事情上法院,让自己 “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在婆家也遭受了很大的压力。

法院查明,此次征收是以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补偿的。袁女士的户口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但是被征收的房屋只有女儿魏文一家实际居住,袁女士并未在此居住;此外,袁女士和魏武在1996年享受过福利分房,而且分得的房子也早在2010年就被买下来登记在了魏武的名下。

根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所谓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从袁女士方面来说,其户籍虽然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并未在此居住,而且先前已在他处获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他处无住房的情况,因此袁女士不是系争房屋的 “共同居住人”,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从魏文方面来说,虽然自己想帮助哥哥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骗取动迁款的行为是不对的,甚至可能会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法官对其当庭予以口头训诫。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