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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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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宅基地房的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咨询实例】

林女士的母亲在闵行区七宝镇有一处宅基地房,建房人中有林女士,林女士户口也一直在该处,2009年,林女士丈夫和孩子(已经成年21岁)的户口也迁入该户,2010年该房屋遇动迁,动迁公司以林女士丈夫和孩子户口迁入不足两年为由未将他们作为安置对象。其母亲在要强拆的威胁下,就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公司关于2年是否有法律依据,林女士的丈夫、儿子可否起诉拆迁公司要求作为安置人口享受安置待遇。注意该两人的户口为城镇户口,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房。

【律师解答】

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及司法实践,

通常上海市集体土地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截止到动迁公告之日为止,以下人员可以算作被安置人口:

1、户口从被动迁房屋内迁出且动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拆迁公告日前登记结婚并实际居住在被动迁房屋内的,且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离婚户凭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认定。

3、以下情形可增加1人计算,但不能重复计算:

具有独生子证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适龄青年(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4、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应计入。

5、有下列情形,虽有常住户口但不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

(1)被动迁户中户口人员,如他处有福利住房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资料和房屋批建批复中有记载的;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国家住房补贴的;

(3)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安置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有户口,动迁组一般都会算作安置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