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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世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同学遍布全市公检法司,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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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霸占”遗产,养女要讨份额

陈阿姨也许没有想到过,因为没有任何交代,她的离世会让自己的丈夫和女儿为了争两套房屋而闹得不可开交。眼看着房价越涨越高,两人为了争夺房屋产权,打起了官司。

日前,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套房屋两人各占一套,陈阿姨19.3万元的存款也依法进行了分割。

晚年丧夫 重新得伴

早年,陈阿姨和丈夫徐某一直没有生育孩子,于是徐某的姐姐将自己的女儿送给了两人收养。虽然当时在农村还是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但是陈阿姨夫妇对这个女儿却是十分上心,照顾得无微不至,这一家三口过着平静而幸福的日子。

1983年,年过20岁的徐曼接替了父亲的工作,同时户口也迁出了农村,成为了非农户口。虽然工作比较忙碌,但是每逢双休日,徐曼还是会回到家里和父母一起过。1991年,陈阿姨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买了下来,自己是户主,并且在立基人口上填写了3人。原本陈阿姨家的日子过得很红火,可是2002年徐某因病过世,陈阿姨好像一下子失去了主心骨,终日在家里闷闷不乐。

原本就和陈阿姨认识的张老伯,眼看着陈阿姨慢慢憔悴下去,心中有所不忍,便经常去开导她。张老伯也已是丧偶多年,他的心思,陈阿姨又怎么会不知道。渐渐的,两人越走越近,终于在2003年3月登记结婚了。随即张老伯便搬入了陈阿姨的宅基地房屋。

徐曼并没有因为母亲再婚而不与母亲来往,反而仍然会经常去看望陈阿姨与张老伯,三个人的关系十分融洽。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青浦农村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陈阿姨和张老伯居住的房子被列入了动迁行列。根据动迁补偿规定,他们共获得城里的安置房两套。老俩口自己居住一套,另外一套就出租给他人赚取租金。

一次玩笑 心生矛盾

陈阿姨老俩口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可是徐曼的日子并不好过。虽然徐曼是接替父亲的工作,是单位里的正式工,但是前几年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徐曼的工资也开始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赚的钱勉强够家里的日常开销使用。

徐曼的日子过得艰苦,陈阿姨十分心疼,经常偷偷塞些钱给徐曼。可是正所谓救急不救穷,光靠这点钱哪能够帮助徐曼解决实际问题啊。为了解决生计问题,快四十岁的徐曼打算重新找一份收入高一些的工作。在人才市场里,徐曼发现周围都是些有学历的年轻人,自己与他们相比,一没学历,二不年轻。几次碰壁之后,她对找工作失去了信心。

有一天,徐曼与往常一样去看望陈阿姨。吃饭时,徐曼半开玩笑地提及那套出租了的房屋,说希望陈阿姨能把出租房屋给她,让她靠这套房子改善一下自己的生活。谁知道,陈阿姨还没有表态,张老伯却跳了起来,他坚决不同意将房子转让给徐曼,还口口声声说这房子自己也是有份的。

这下,徐曼急了,说道: “你有什么资格跳起来,这房子是我母亲和我父亲的,你是外来人!”

眼看着两人越吵越凶,一直在一旁保持沉默的陈阿姨终于忍不住了, “你们争着要房子是当我不存在吗?!”听见陈阿姨的话,两人一下子没有了声音。陈阿姨随后说道: “你们两个人都不要打房子的主意。徐曼,你现在日子不好过,但是你手脚健全,难道就不能靠自己度过难关吗?老张,怎么说徐曼也叫你爸爸,她现在有难处了,我们做父母的应该要帮她,你怎么连这个道理也不懂。”

虽然陈阿姨的话,让徐曼和张老伯在随后的日子里再也没有提及过房子的事情,但是两个人心里都已经埋下了一根刺……

母亲去世 双方争房

2011年2月,陈阿姨因病去世。在料理完陈阿姨后事后,张老伯一个人居住在两人的房子里。日子一天天过去,徐曼发现张老伯心安理得地住在那里,对于如何分割房子一点动静都没有。于是,她上门去找张老伯。谁知道还没等她说完就被张老伯轰了出来。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两个人为了两套动迁安置房吵得不可开交。张老伯要求对陈阿姨的存款和房子进行分割,徐曼却表示这些都是陈阿姨和自己父亲的,张老伯没有资格分。

徐曼动不动就上门来,这让年岁已大的张老伯非常受不了。为了能有个消停日子,张老伯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阿姨的遗产由自己和徐曼共同继承。

法庭上,张老伯诉称:自己是陈阿姨的配偶,徐曼是陈阿姨的养女。自己与陈阿姨是2003年3月登记结婚的,婚后两个人的生活一直很和睦。 2005年11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适逢动迁,根据动迁补偿规定,分得了两套安置房。2011年陈阿姨因病去世。其后,徐曼以自己是陈阿姨的养女,要求继承陈阿姨的两套动迁安置房,以及陈阿姨名下19.3万元的存款。虽然自己与徐曼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由于差距太大了,两人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阿姨的两套房屋和存款,都是自己与陈阿姨婚后所得,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每人享有50%的财产权利,陈阿姨死后,应当将其中50%的财产认定为遗产,由自己和徐曼共同继承。

张老伯在庭上提出分割意见:现在自己居住的那套房屋归自己所有,出租的那套归徐曼,自己可以给徐曼相应的折价补偿。

徐曼辩称:自己是陈阿姨和徐某的养女。陈阿姨是2011年去世的,徐某是2002年去世的。陈阿姨2003年3月与张老伯结婚,即便分割遗产,也要先明确遗产的范围。就房屋而言,被拆除的房屋是陈阿姨家的宅基地房,徐某、陈阿姨和自己各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徐某死后,徐某的三分之一份额应作为遗产由陈阿姨和自己继承,所以被拆除的房屋是陈阿姨和自己的共有财产,两人各半所有。被拆迁的房屋动迁安置后,也是陈阿姨和自己各半所有。陈阿姨的遗产只是安置房屋中的一半。张老伯提到的19.3万元的存款,存款中有一部分是徐某死之前的存款,当时没有进行分割。而且自己一直以来照顾陈阿姨的日常生活,负担了她的抚养费,理应自己多分一点。房屋拆迁安置时有7万多元安置费,这笔钱也应是自己和陈阿姨共同所有。对房屋的分割,自己应得75%的房屋产权,张老伯为25%。

为动迁房对簿公堂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是陈阿姨和徐某在徐曼幼年时购买的, 1991年,该宅基地登记表记载户主为陈阿姨,立基人口3人,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为33平方米。 2005年11月,陈阿姨与城建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1年8月,根据当地政府出具动迁户房屋款结算明细及汇总,陈阿姨得到动迁费59万余元,已领动迁费2.3万元,动迁余款56.7万余元,活期利息1.2万余元,总金额58万余元,实际房款45万余元,应付动迁费12万余元。2009年1月,陈阿姨抽签得到配套商品房 2套,一套房屋面积为138.66平方米,另外一套为88.92平方米。同年4月,张老伯和陈阿姨两人共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查明,两套房屋现在仍然登记在该房产公司名下,其中一套大的房屋现在由张老伯居住使用,另外一套则由张老伯出租。

陈阿姨和徐某是夫妻关系,徐某于2002年7月死亡,徐曼为陈阿姨和徐某的养女。 2003年3月陈阿姨和张老伯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再婚后未生育。 2008年11月,张老伯的户籍迁入了陈阿姨农村的宅基地,户口性质为非农,已退休。 2011年2月,陈阿姨因病死亡。徐曼自1983年4月户口迁入市区某地,户口性质为非农。 2005年,村委会曾出具证明,表明陈阿姨及子女以前未享受宅基地的安置。 2011年8月,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徐曼从小与父母共同在村里生活。陈阿姨被动迁的房屋是农村非耕地宅基地农村传统房,农村以一户为单位,有宅基地的村民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该宅基地使用人有陈阿姨、徐某及徐曼,原动迁的房屋到动迁时未翻建。

法院:两套房屋各有一套

经庭审确认的事实,法院认为:对于房屋地上物的出资,因徐某与陈阿姨取得房屋时是夫妻关系,故徐某对地上物有出资行为,徐曼确认自己并没有出资,故徐曼对地上物不享受权利,该地上物系徐某与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徐某于2002年死亡,当时该房屋尚未拆迁,故徐某死亡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属遗产范围。陈阿姨和徐曼继承份额均等。拆迁中,徐某未列入拆迁安置人员中,徐某的遗产份额形式转变为货币安置形式,其不享受配套商品房安置的待遇,因其仅享受地上物的权利,其也不享受拆迁协议中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权益,故拆迁协议中地上物包括附属物的补偿由陈阿姨与徐某共同所有,宅其地使用权的补偿及相应的拆迁利益不属于继承的份额。陈阿姨为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享有购置配套商品房的权利,是配套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法院还认为,张老伯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无权享受拆迁协议中相关的补偿。张老伯户口已迁入被拆迁房屋,在购置配套商品房时陈阿姨与张老伯共同作为购房人,应视为陈阿姨认可张老伯对配套商品房享受权利,故陈阿姨和张老伯均是配套商品房的权利人。陈阿姨于2011年2月死亡,其生前遗留的房屋及存款属遗产范围。除其在系争的两套配套商品房份额外,陈阿姨名下尚有银行存款19.3万元。对于该款是否全部属于遗产,原、被告存在争议。因拆迁款全部由陈阿姨领取,其中包括徐某的份额,故在陈阿姨的存款中应扣除徐某的份额。对于剩余存款,徐曼未举证证明存款系由拆迁款直接转为陈阿姨的存款,根据存款存入时间,应属张老伯与陈阿姨夫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张老伯与陈阿姨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张老伯与陈阿姨的共同财产,对于存款,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张老伯所有,对于配套商品房,法院结合配套商品房的性质、房款来源确定张老伯和陈阿姨的份额,大部分权利属陈阿姨所有,应分出张老伯所有的份额,其余的为陈阿姨的遗产。故陈阿姨的遗产应包括两套配套商品房份额及部分银行存款。鉴于陈阿姨名下存款的存单均由张老伯保管,为今后双方执行的便利,将陈阿姨名下的存款分割给张老伯,由张老伯将徐曼应得份额折价支付于徐曼。故陈阿姨名下19.3万元的存款归张老伯所有,张老伯应支付徐曼财产折价款7万元;两套房屋两人各占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