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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坚律师

办理过宁都县8死1伤及兴国县高速路6车连环相撞1死3伤特大交通事故案及轰动全国的兴国县看守所逃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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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李某,女,41岁,在2010年3月到某酒店工作,约定了每月1000元的工资标准,但是没有签定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了380元的工作服押金,2011年6月李某在酒店工作时受伤,酒店方和受伤的李某私下达成协议,约定酒店赔偿给李某1835元私了,李某不得提起诉讼。后李某通过律师在2010年6月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10级伤残,李某在2011年1月向酒店辞职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律师点评】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双方约定不得提起诉讼是无效的约定,所以李某不需要顾虑因为签订了私下的协议而丧失诉讼权利,从而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不能扣押居民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所以劳动者在求职时候遇到有扣押及收取押金的行为时,可以明确拒绝并保存好证据,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李某和酒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本案例酒店需要支付李某从管道酒店工作第二个月起至辞职时候的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酒店需要赔偿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由于李某的工资只有1000元,而当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2831元,低于了当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赔付标准低于当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所以李某的计算标准没有按照1000元计算而是按照2831×60%=1698.6元。